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同一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内的各管制席位之间,应当相互交换
有关下列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和管制情报:
管制责任由一个管制席位移交给另一个管制席位的航空器;
在靠近扇区之间边界飞行的可能影响相邻扇区交通管制的航空器;
管制的责任由程序管制员交给雷达管制员的航空器以及其他受影响的航空器。
有关下列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和管制情报:
管制责任由一个管制席位移交给另一个管制席位的航空器;
在靠近扇区之间边界飞行的可能影响相邻扇区交通管制的航空器;
管制的责任由程序管制员交给雷达管制员的航空器以及其他受影响的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