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二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进近管制室可以授权塔台管制室根据进场航空器的情况,自 行决定放行一架航空器起飞。 第三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