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九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九条 在已设立进近管制室的机场,如果全部进近程序在目视气象 条件下进行,区域管制室与进近管制室取得协调后,可以直接放行航空器至塔台管制室。 第三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