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七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七条 如果航空器起飞延误可能与未放行至进近管制室的飞行发生 冲突,区域管制室应当规定放行许可的失效时间。进近管制室如因需要可在区域管制室放行许可之外再限定失效时间,但该失效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区域管制室规定的时间。 第三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