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四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四条 进近管制室对区域管制室放行至本区域的航空器,可以发给 管制许可而不必与区域管制室联系。但在复飞时,如果复飞航空器进入区域管制范围,应当立即通知区域管制室。此后的措施,应当由区域管制室和进近管制室协调后实施。 第三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