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二条 除非有关的区域管制室之间另有协议,接受单位应当通知移 交单位,已与移交的航空器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络并已承担对该航空器的管制。 第三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