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零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零三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零三条 进近管制室与塔台管制室应当遵守有关区域管制室发布的协调 指示。塔台管制室还应当遵守有关进近管制室发布的协调指示。 第三节 目录 第三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