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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失去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需去备降机场时,在确实判明航空器

可以收到管制指令的情况下,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航空器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指示航空器仍保持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可在航线上任一点改航去备降机场;

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指示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至预定着陆机场的导航设备上空,经导航设备上空改航去备降机场;

航空器改航去备降机场并改变航向后,如果原高度层符合高度层配备规定,应当指示其保持在原规定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低于最低安全高度,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300米(原高度层在6600米(含)以上,12000米以下时,则应当指示其下降600米)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飞行;

通知备降机场管制单位作好准备,并向航空器提供飞往该机场所需的飞行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