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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引导航空器应当指明转弯方向、转弯角度,必要时指明应飞

磁航向。

在开始引导航空器时,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引导的意图。引导终止时,应当通知航空器其所在的位置,指示其恢复自主领航。引导航空器离开指定的程序时,应当发布高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