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 雷达管制员应当通过指定航空器的应飞航向实施雷达引导。
实施雷达引导时应当引导航空器尽可能沿便于航空器驾驶员利用地面设备检查自身位置及恢复自主领航的路线飞行,避开已知危险天气。实施雷达引导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在管制区域内,为了符合间隔、安全、减少噪声、操作方便的要求或者在航空器驾驶员提出要求时,应当尽可能允许航空器维持其自主领航;
在最低引导高度或者仪表飞行最低高度以上,应当保证被引导的航空器始终保持规定的超障余度;
除非另有协议,应当在本管制内实施引导;
应当在雷达覆盖范围内允许航空器恢复自主领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