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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在向航空器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前,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

进行识别确认,并保持该识别直至雷达管制服务终止。失去识别的,应当立即通知该航空器,并重新识别或终止雷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