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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雷达管制员接受移交后,应当对航空器航迹进行跟踪。失去

目标或出现不正常的高度读数时,应当对高度显示进行确认。高度读数无法确认时,其显示不能用于提供间隔服务。下列情况可以认为航空器高度已被确认:

高度显示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高度差别小于90米;

地面航空器高度的连续读数变化小于机场标高正负90米;

标牌上的高度与其它管制单位所确认的高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