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零七条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雷达管制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航空器报告预计或实际飞 越一特定点的情况,也可以要求航空器省去在强制报告点的位置报告。航空器驾驶员也可以要求管制员提供航空器相对于某一定位点或航路的位置。 第二百零六条 目录 第二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