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三节 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 第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三节 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 第十七条 航空器的经营人、所有人或者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于飞行实施前一 日15时前,向当地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提交飞行预报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