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空中交通繁忙、跑道临时关闭以及有紧急着陆的其他航空
器,不能许可航空器立即着陆的,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并采取下列措施:
调整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扩大或缩小起落航线;
安排目视等待。目视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在通常使用的目视位置报告点或目视确认的地点上空盘旋等待;但是,指示两架航空器在同一地点等待的,应当向该两架航空器提供交通情报;
仪表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在等待空域内飞行等待。但是,每架航空器在等待空域内飞行和进入着陆的时间,通常不得超过30分钟。
在等待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保持规定的高度层,按照规定的等待航线飞行。因故急需着陆的,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塔台(进近)管制员,经过允许后,按照有关程序下降和进入着陆;
指挥航空器进行等待时,应当在该航空器到达管制许可界限点或进近定位点5分钟之前,向该航空器发出包括以下内容的指示:
等待定位点;
等待航线与等待点的方位关系;
飞往等待定位点的航路或航线及所使用的导航设施的径向线、航向、方位;
等待航线的出航距离(使用测距设备)或以分钟为单位的出航飞行时间;
等待航线的转弯方向(等待程序已公布的,可以省略);
预计航空器的等待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管制员应当了解航空器的续航能力并迅速通知该航空器预计进近时间或预计更新管制许可的时间。等待时间未确定的,也应当通知该航空器。进场的预计更新管制许可的时间应当在该航空器的等待定位点发出。预计还要进行等待的,应当通知该航空器尽可能准确的预计等待时间;
航空器进行等待后向其发出更新的管制许可,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新的管制许可界限点或进近许可;
在新的管制界限点之前的全部飞行航线;
高度;
其他必要的事项;
航空器使用指点标和在没有监视设施的地点上空等待的,管制单位应当拟定好如航空器收听不到该设施的信号时可飞行的航线,包括与其他航空器之间的管制间隔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