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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管制协调后,原管制移交的内容有下列变化的,应当进行更

正:

飞行高度改变;

不能从原定的移交点移交;

飞越移交点的时间在区域管制室之间相差超过5分钟,在区域管制室与进近管制室之间相差超过3分钟,在进近管制室与塔台管制室之间相差超过3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