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六节 航路管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六节 航路管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管制协调后,原管制移交的内容有下列变化的,应当进行更 正: 飞行高度改变; 不能从原定的移交点移交; 飞越移交点的时间在区域管制室之间相差超过5分钟,在区域管制室与进近管制室之间相差超过3分钟,在进近管制室与塔台管制室之间相差超过3分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