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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六十条 管制移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各管制室之间进行管制移交时,移交单位应当在航空器飞越管制移交点前10分钟(短程航线为5分钟)与接受单位进行管制移交。

管制移交的内容应当包括:

航空器呼号;

航空器机型(可省略);

飞行高度;

速度(根据需要);

移交点;

预计飞越移交点的时间;

管制业务必需的其他情报。

管制移交应当通过直通管制电话进行。没有直通管制电话的管制室之间,通过对空话台、业务电话、电报等进行。已经接受管制移交的航空器,在预计进入管制空域边界的时间后仍未建立联系的,值班管制员应当立即询问有关管制室,同时采取措施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