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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根据跑道和起落航线航空器活动情况

以及进近及区域管制室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允许航空器进入跑道并发出起飞许可。

起飞许可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风向、风速、能见度、云高、高度表拨正值;

起飞后的转弯方向;

离港程序;

飞行高度;

其他事项。

遇有下列情况,禁止发出起飞许可:

跑道上有其他航空器或者障碍物;

有航空器复飞,高度在100米以下(夜间为150米)以下,或者还没有开始第一转弯;

先起飞的航空器高度在100米(夜间为150米)以下,或者还没有开始第一转弯。

航空器驾驶员得到起飞许可后,应当立即起飞;在一分钟内不能起飞的,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再次请求起飞许可。

由于空中交通管制情况或其他原因,不能保证航空器安全起飞的,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立即取消原已发出的起飞许可,并通知该航空器取消起飞许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