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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

连续值勤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直接从事雷达管制的管制员,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