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 第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 第十三条 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 连续值勤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直接从事雷达管制的管制员,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节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