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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的管制培训职责如下:

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地区培训大纲,并适时修改和补充;

负责本地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本地区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培训;

负责与本地区管理局其它单位的协调,为本地区的岗位培训提供保障;

总结、上报年度岗位培训实施情况,并提出培训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