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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管制培训职责如下:

制定全国统一的岗位培训规则、规划和培训大纲,并适时做出修改和补充;

组织全国统一的或跨地区范围的培训;

负责全国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组织由外国教员在我国进行的培训;

组织出国(境)的培训;

组织全国教员再提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