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管制培训职责如下:
制定全国统一的岗位培训规则、规划和培训大纲,并适时做出修改和补充;
组织全国统一的或跨地区范围的培训;
负责全国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组织由外国教员在我国进行的培训;
组织出国(境)的培训;
组织全国教员再提高培训。
制定全国统一的岗位培训规则、规划和培训大纲,并适时做出修改和补充;
组织全国统一的或跨地区范围的培训;
负责全国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组织由外国教员在我国进行的培训;
组织出国(境)的培训;
组织全国教员再提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