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七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七节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七节 补习培训 第二十四条 补习培训是指为改正管制员工作技能存在缺陷的培训,补习培训由基层培训主管、检查员视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补习培训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第二十六条 管制员经过补习培训,未能改正缺陷的,基层培训主管、检查员应当报请上级空中交通管制主管部门暂停其在该岗位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