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六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六节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六节 附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附加培训是在新的或修改的程序、规则开始实施前,为使空中交通管制员熟悉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培训。基层培训主管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变化的程度,决定培训内容和… 第二十二条 附加培训可采取下列方法: 第二十三条 附加培训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进行时,其上一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培训主管应当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