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三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三节 设备培训 第十三条 设备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熟练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能力的培训。 第十四条 设备培训的内容包括:设备的简单工作原理和构成,功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禁止事项。 第十五条 设备培训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确定。 第十六条 设备培训的人数应当按照每个使用该设备的空中交通管制岗位不少于2名,而且要在空中交通管制设备投入使用前完成。培训完成后,受训者要编写设备操手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