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暂停执照的恢复按下列规定办理:
因考核或技术检查不合格而被暂停执照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补习和岗位见习。暂停期满后,由该单位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安排考核或检查,合格的,可以批准恢复;
因身体不符合体检标准而被暂停执照的;经治疗达到体检标准后,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根据认可的体检单位的健康鉴定批准恢复;
因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不包括危险接近在内的其他飞行事故征候而被暂停执照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教育和技术补课。暂停期满后,由该单位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批准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