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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地区管理局所在地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人可以申请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多种类别监察员资格。

申请多种类别监察员资格的,应当分别取得相应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