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二章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民航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八条 民航气象台、站的设置: 第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负责:全国重要航空天气预报图,每日定时编制4次;特定等压面的高空风、高空气温预报图或特定等压面的网格点高空风、气温预报,每日定时编制2次;掌握国内、… 第十条 中心气象台负责:24小时定时或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24小时定时天气报告、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起飞天气预报、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服务区内的机场起飞的航空器… 第十一条 机场气象台,按任务分为两类: 第十二条 气象观测站负责提供不定时的天气报告和特选天气报告。 第十三条 国际机场、飞行繁忙的机场气象台的设置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地区管理局(院)负责组织筹建,其迁移或撤销需经民航局批准。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院)范围内的地方航线(训练飞行)或通用航空作业基地气象台、站的设置由地区管理局(院)规划筹建,其迁移或撒销由地区管理局(院)批准,报民航局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