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三章 航空气象观测 第一节 机场观测 第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航空气象观测 第一节 机场观测 第十八条 机场有航空器起飞、降落,机场天气接近最低天气标准时,根据管制部门请求,机场气象台可派观测员随同起机线管制员前往起飞进行观测,并提供服务。观测结果应进行记录。观测项目: 地面风; 天气现象; 跑道方向能见度; 低云高。 机场设有自动化观测系统,不进行起飞观测。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