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院)范围内的地方航线(训练飞行)或通用航空作业基地气象台、站的设置由地区管理局(院)规划筹建,其迁移或撒销由地区管理局(院)批准,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