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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仪表着陆系统的呼号,是在该设备保障的着陆方向的本机场远距无方向信标台呼号前加注“Ⅰ”组成。无远距无方向信标台的仪表着陆系统的呼号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