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三章 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内,如有设备、频率、呼号变更,应填写变更表一式两份,报发照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一份,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