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三章 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不需要办理设台申请手续,但在启用前,应当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填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申请表》,经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检查电台性能符合规定标准后,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