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三章 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六条 地面航空无线电台执照和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如该台站仍需继续使用,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两个月,应当向发照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换发执照,并将原执照交回。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