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二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起草单位、起草负责人、立法目的、工作日程安排、完成时间、经费预算等项内容。 第八条 立法规划在前一个五年规划期满前六个月内进行编制,在新的五年规划开始后六个月内下达;年度计划在该年度计划前一年最后一个月内进行编制,在新年度开始后一个月内下达。 第九条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规划和计划所列项目的具体安排作适当的调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民航总局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民用航空规章的建议。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