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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规划和计划草案,报民航总局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