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三章 起草与修改 第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与修改 第十七条 规章修改后,应当在新规章中订明废止原规章或者原规章中失效的部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