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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完成该项目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主要设计者;

直接参与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并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直接参与项目的实施,并在应用或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或科普图书的作者;

在标准、软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理论研究等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每个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按其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一等奖不得超过15人,二等奖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不得超过7人。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应当以贡献大小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