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请奖励。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