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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者个人完成的下列成果:

研究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取得的成果;

标准、计量、劳动和环境保护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科技成果;

企业管理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等优秀著作;

自然科学理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