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民航总局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科委),负责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民航总局批准。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科委委员、特邀评审人员以及会议工作人员,对被评审项目中的保密技术内容及评审会议情况,有责任严守秘密。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提交民航总局科委进行评审。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为: 第十四条 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