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5)
(5) 试样平均百分比重量损失不得超过10%。此外,至少有2/3试样组的重量损失不得超过10%,在确定试后重量之前,要除去从座椅垫和固定架上掉落的所有滴落物。一组试样的百分比重量损失是试验前后试样组重量之差与试前重量的百分比。
(b)试验设备和方法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部门认可的标准。有关内容参见咨询通告AC-25-01附录。
附录F第Ⅳ部分 测定热辐射下客舱材料热释放速率的试验方法(a)接受准则 必须将至少3个试样中的每一个在辐射开始的2分钟内的正的总放热量值进行平均,还必须平均试样的峰值热释放速率。总放热量的平均值不得超过65千瓦·分/平方米,峰值热释放速率的平均值不得超过65千瓦/平方米。
(b)试验设备和方法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部门认可的标准。有关内容参见咨询通告AC-25-01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