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1)
(1) 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大于10座的飞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i)§25.811(d)(1)要求的旅客应急出口位置标示和§25.811(d)(2)要求的旅客应急出口标示,必须用至少高38毫米(11/2英寸)的红字衬在有照明的白底上,白底面积至少为135平方厘米(21平方英寸)(不包括字的面积)。
被照亮的底与字的对比度必须不小于10∶1。字高与笔划宽度之比为7∶1至6∶1。这些标示必须采用内部电照明,白底的亮度至少为85.7坎每平方米(25英尺-朗伯),其明暗部的对比度不大于3∶1;
(ii)§25.811(d)(3)要求的旅客应急出口标示必须用至少高38毫米(11/2英寸)的红字衬在白底上,白底面积至少为135平方厘米(21平方英寸)(不包括字的面积)。这些标示必须采用内部电照明或非电的自身发亮,其初始亮度必须至少为1.27坎每平方米(400微朗伯)。如果设置非电的自身发亮式标示,则可以采用红底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