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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小于9座的飞机,§25.811(d)(1)、(2)和(3)要求的标示,必须用至少高25毫米(1英寸)的红字衬在至少高50毫米(2英寸)的白底上,这些标示可以采用电照明或非电的自身发亮,其初始亮度至少为0.51坎每平方米(160微朗伯)。如果设置非电的自身发亮标示,则可以采用红底白字。

(c)必须提供客舱的一般照明,使得沿客舱主过道中心线和连接主过道的横向过道中心线,在座椅扶手高度上按间隔1,000毫米(40英寸)进行测量时,平均照度不少于0.538勒(0.05英尺-烛光),但每一测量点处的照度不小于0.108勒(0.01英尺-烛光)。沿机身从最前的旅客应急出口或座舱乘员座椅(两者中取最前者)至最后的旅客应急出口或座舱乘员座椅(两者中取最后者)的过道,应视作为客舱主过道。

(d)各主过道和出口之间通向与地板齐平的旅客应急出口的通道,其地板必须有照明,沿旅客撤离路线的中心线、且平行于地板相距150毫米(6英寸)以内测得的照度不得小于0.215勒(0.02英尺-烛光)(e)当高于座舱通道地板1.2米(4英尺)以上的所有照明光源完全被遮蔽时,地板附近应急撤离通道标记必须能引导乘客应急撤离。在黑夜里,地板附近应急撤离通道必须保证每一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