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1)
(1) 完成下述过程所需距离之和:
(i)全发工作情况下,飞机从滑跑始点加速到VEF;
(ii)假定临界发动机在VEF失效和驾驶员在V1采取中止起飞的第一个减速措施,允许飞机从VEF加速到中止起飞期间所达到的最大速度;和(iii)从本条(a)(1)(ii)规定达到的速度到完全停止;加上(iv)相当于以V1滑跑2秒钟的距离。
(i)全发工作情况下,飞机从滑跑始点加速到VEF;
(ii)假定临界发动机在VEF失效和驾驶员在V1采取中止起飞的第一个减速措施,允许飞机从VEF加速到中止起飞期间所达到的最大速度;和(iii)从本条(a)(1)(ii)规定达到的速度到完全停止;加上(iv)相当于以V1滑跑2秒钟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