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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营运人在申请Ⅱ类运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Ⅱ类运行准备工作概况;

飞行机组训练和检查情况;

航空器设备检查和维修工作情况;

制定的各项文件目录和副本;

Ⅱ类试运行的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拟实施Ⅱ类运行的国内外机场跑道目录和拟用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