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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与低能见度运行有关的单位均须制定本部门保证Ⅱ类运行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包括机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有关保障部门、驻场航空公司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各部门职责应附在机场低能见度程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