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六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六十一条 与低能见度运行有关的单位均须制定本部门保证Ⅱ类运行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包括机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有关保障部门、驻场航空公司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各部门职责应附在机场低能见度程序内。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