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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Ⅱ类运行时航空器的最低间隔应以仪表飞行的程序管制间隔或雷达管制间隔为最低间隔标准,并且在运行中至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进离场飞机使用同一跑道时,离场飞机起飞并飞越航向台天线时进近飞机距接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公里;

进近飞机应在距接地点18公里以上切入仪表着陆系统(ILS)航向道;

对进近飞机应在其距接地点4公里之前发出着陆许可;

跟进进近着陆的飞机间,应保持应有的安全间隔,以保证前机着陆脱离跑道时,后机距接地点的距离通常应不少于1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