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五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五十一条 制定低能见度程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实施Ⅱ类运行期间,无障碍区必须保持没有障碍物; 航向台和下滑台敏感区必须得到保护,以保证ILS信号的完整性。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