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四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四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应配备一、二次终端监视雷达。塔台应安装助航灯光和电源监控设备,并在塔台控制失效的情况下,保证可靠的通信联系和就地控制。 根据机场机动区的构形和交通活动量需要,在塔台应配备场面活动监视设备、机场情报自动通播设备。 塔台与机场Ⅱ类运行有关的单位之间应建立专线电话。 塔台与在机动区内活动的车辆应建立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