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四节 其他运行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营运人 第四节 其他运行要求 第二十八条 营运人应修订每个机型的使用手册、训练手册、最低设备清单等文件,使其包括Ⅱ类运行有关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